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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快三2023-01-31 16:05

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打造群众家门口的“平安前哨”******

  编者按

  社区是城市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位置。以法治力量赋能基层社会治理,不仅能够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是“中国之治”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立足基层、整合资源、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引导各类纠纷化解力量进社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家门,忠诚履职守护一方平安,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矛盾纠纷、获取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本报今天特刊发一组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今晚10点夜巡,欢迎报名!”2022年11月14日20时,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民警张薇在警民议事群中发布了义警招募通知。仅几分钟后,义警名额就已报满。冬日的夜幕下,他们身着专属马甲、戴红袖标,走在主要干道、居民小区里,与民警一起守护辖区平安。

  2022年8月起,安徽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警民议事厅”工作机制,架起警民互动“数字桥”,凝聚合力打造基层“大共治”模式。截至目前,全省社区民警依托“网上警民议事厅”开展安全防范14.9万次,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16名。

  让警务改革于细微之处呈现,让“大思路”对接上群众的“小日子”。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民生诉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尺,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动员群众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深化改革 优化社区警务

  警务工作室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离百姓最近的服务窗口,不仅在警务工作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也成为公安机关和群众互动的重要平台。

  数据显示,随着派出所“两队一室”“一村(格)一警”等机制模式落地见效,全国已设立社区(驻村)警务室19.5万个,配备社区民警22.3万人,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立足民族地区特色,围绕“塞上枫桥”警务品牌创建,创新推出“石榴籽”警务室建设,联动社区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走访辖区来银川务工的各族群众,了解、研究、解决其务工、子女入学、就医等急难愁盼问题,建起民族团结“连心桥”。

  为最大限度将警力摆上街面,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在主城区建成智慧街面警务站12个,设置72条必巡路线和65个必到点位,安排特巡警和交警常态驻守、侦查警种和派出所按需进驻、群防力量参与网格巡防。警务站民警辅警在严格落实“1、3、5分钟”快反机制的同时,开展常态化巡逻盘查、交通疏导、服务群众等工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发基地执行主任、教授伍先江评价说,社区警务工作是治安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也是感知社情民意的“神经末梢”,只有明确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和社区警务在社区治安治理乃至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才能通过改革不断实现警务前移、警力下沉和保障下倾,更好地做强基层、做实基础,实现改革强警,使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能够为社区治理提供更优质的治安服务。

  数字赋能 提高工作质效

  “这里有人吵架,你们快来!”2022年10月4日,广东省湛江市太平镇两名村民因农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接到群众通过“零距离警务室”平台的报警后,社区民警辅警迅速抵达现场,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

  2022年7月以来,湛江市公安局研发建设“1个管理后台+4个手机应用端(民警端、辅警端、群众端、群防群治端)+723个网上警务室”架构的“零距离警务室”平台,与各类治安管理业务系统无缝对接,每月定期生成待办事项与任务清单,自动为社区警务工作划重点、做统计。派出所还制作警情动态、便民举措、普法宣传等信息,精准推送至用户手机应用端,有效提升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与安全防护能力。

  科技强警战略惠及大江南北,有力推进了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进程,智能化应用为公安机关提升“打防管控服”整体水平插上了翅膀,也给社区警务工作带来了质的飞跃。

  不用门禁卡,“刷脸”便可直接进入小区;陌生人想要进入小区再也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近日,说起智慧安防小区带来的便捷,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莲湖壹号小区的王阿姨连连称赞道:“现在我感觉小区更安全,住得更舒心。”

  目前,达州市已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成智慧安防小区166个,改造老旧小区59个,基本实现了对安防小区车辆、人员、房屋数据的全面、精准汇聚上传,搭建起整体单元防控、治安要素智能化管控和应急处置一站式响应的数据安全集成体系。

  伍先江说:“各地公安机关的治安实践,顺应了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科技手段对公安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新趋势,体现了公安信息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群防群治 延伸平安触角

  “胡同里有人转来转去很可疑……”2022年11月20日,张大爷给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大境门派出所打来电话。10分钟后,盗窃嫌疑人被抓了现行。张大爷正是大境门派出所“境门红袖箍”群防群治队伍的一员。

  “我们的群防群治模式以派出所为主体,搭建‘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平台,组成‘派出所教导员+街道政法委员+省级金牌调解员’调解主力,组建‘境门红袖箍’群防群治力量。”大境门派出所所长边志强说,目前辖区群防群治力量已达100余人,110有效警情、可防性案件分别同比下降33.5%、21.2%。

  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在推动城区“一区一警两辅”和农村“一村一辅警”全覆盖的基础上,引导社区(驻村)民警主动落实带队巡逻、就地接处纠纷求助警情、社区发生案事件必到现场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见警率、走访率、管事率,努力把风险隐患防控在基层社区,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健全完善多元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将全区263个社区科学划分为692个网格,586名社区民警牵动5.5万余名街道干部、“西城大妈”等群防群治力量融入社区网格;建设智慧平安小区,主动开展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连续推出“海畔联合调解室”“晓腾法治室”“居民议事厅”等服务群众的特色品牌,全区矛盾纠纷化解率稳步提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机关在全州组建91支城乡“110快反队”,覆盖1000余个行政村(社区),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能力水平,形成有警情接处警、无警情服务群众的快反巡逻模式,让群众感受到平安就在身边。同时创新打造四级“公安+”多元共治微警务群,目前4499个“公安+”多元共治微警务群构成全省最大的线上共治网格,在线群成员有67万人。通过社区民警与群众的“指尖对话”,公安机关能够精准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处置风险隐患,警民双向熟悉率得到大幅提升。

  “在平安中国建设、平安社区创建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充分依靠群众、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积极性,正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公安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伍先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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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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